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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抵押房屋拆迁未处置抵押权违法!浙江住宅征收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29

【京平拆迁课堂】抵押房屋拆迁未处置抵押权违法!浙江住宅征收纪实
 
房屋抵押是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不动产权利负担,当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遇上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款会成为抵押物的代位财产,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实践中不少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时,忽视房屋抵押登记信息,既不通知抵押权人参与补偿协商,也未预留、提存对应补偿款项,直接将全部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人,极易引发抵押权受损的行政纠纷。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查清房屋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妥善协调抵押权人,优先保障抵押权人就补偿款实现优先受偿,不得直接将全部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征收房屋明知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未通知抵押权人、未预留补偿款项、径直拆除房屋并全额发放补偿款,侵害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的,征收补偿决定、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并整改。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浙江温州陈某名下一处国有土地住宅,因城区旧改项目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此前向本地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尚有贷款本金128万元未清偿。
 
区房屋征收办入户调查时知晓房屋存在抵押,但未联系抵押权银行核实债权金额,未在补偿方案中约定补偿款分配、提存方案。陈某与征收办协商货币补偿共计426万元,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办未告知银行,直接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转入陈某个人账户。
 
陈某收到补偿款后未偿还银行贷款,擅自将补偿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逾期无力还款。银行得知房屋已拆迁、补偿款全部发放给陈某后,向区政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处置补偿款,区政府以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
 
银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责令区征收办依法对补偿款进行提存,保障银行抵押权优先受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房屋存在合法抵押登记,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前,是否负有通知抵押权人、预留对应债权补偿款的法定义务?
 
征收办明知房屋有抵押,未协调抵押权人、未预留款项直接全额发放补偿款,是否属于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能否约束征收机关,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保障抵押权人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
 
(三)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依据《民法典》390条,房屋被征收灭失后,拆迁补偿款属于抵押物的代位财产,银行对426万元补偿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部门负有全面查清房屋权利负担、通知抵押权人参与补偿协商的法定职责。本案征收办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未联系银行、未核算未清偿贷款金额,直接全额发放补偿款,剥夺抵押权人参与分配、优先受偿的权利,征收程序明显违法。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遗漏抵押权人权益处置条款,内容欠缺合法性基础,法院判决确认该补偿协议中补偿款全额发放条款违法;责令区征收办限期督促陈某将对应债权金额128万元补偿款提存至监管账户,银行可就提存款项优先受偿,剩余补偿款归陈某所有。
 
裁判指引:所有设有抵押、查封的被拆迁房屋,征收单位必须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抵押权处置方案,要么从补偿款中直接清偿抵押债务,要么将对应资金提存,严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全额发放补偿款,否则征收行为将被认定违法并予以纠正。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抵押房屋拆迁的法定处理规则:被拆迁房屋存在抵押权,征收机关不能无视抵押权人权益直接发放全部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是抵押物的代位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征收部门必须在征收全过程妥善对接抵押权人,通过扣款清偿、资金提存等方式处理抵押债权,未履行该程序的征收补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被拆迁人、抵押权人任何一方权益受损,均可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起诉征收机关,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征收行为,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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