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方式不得单方指定!辽宁宅基地征收案纪实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工作中,补偿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双方本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补偿形式,但实践中部分征收单位存在单方指定补偿方式、剥夺群众选择权的情形。下文结合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问题展开详细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补偿相关事宜应尊重当事人合法意愿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方不得单方强制限定补偿方式,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形式充分协商。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拆迁双方可协商选定具体补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辽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村民董某某,其在村内合法继承两处拥有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住宅,长期在此居住使用。2022年11月25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董某某名下两处宅基地及房屋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工作启动后,双塔区人民政府未与董某某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开展充分协商,径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单方强制确定采用房屋产权调换单一补偿方式,且拟定的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均未征求董某某意见。董某某考虑到自身生活需求,希望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多次与征收部门沟通交涉,但征收方始终拒绝变更补偿方案。
协商无果后,董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征收方重新与其协商确定合法的拆迁补偿方式与补偿内容。该案历经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法定流程,法院最终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裁判。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是否有权单方强制指定补偿方式,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补偿形式的权利。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未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补偿方式的前提下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院裁判观点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合法住宅属于公民重要私有财产,依据我国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均为法定可选补偿形式,征收机关不得单方面限定补偿方式。
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遵循协商前置原则。本案中,双塔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董某某就补偿方式、补偿细节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单方确定补偿形式并出具补偿决定,征收程序明显违法。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与原告董某某就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事项重新开展平等协商,依法作出合理的征收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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