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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不服补偿决定可司法救济!辽宁房屋征收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02

【京平拆迁课堂】不服补偿决定可司法救济!辽宁房屋征收胜诉纪实
 
拆迁补偿决定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若对补偿结果不服,法律早已赋予被拆迁人明确的司法救济路径。本案中,委托人因不满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启动诉讼程序,最终成功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充分彰显了“不服补偿决定可依法维权”的法治保障。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董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合法继承两处有证房屋,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2年11月25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董某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存在争议,董某某与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双塔区人民政府随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董某某认为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刘洋律师代理维权,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面积、权属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定补偿原则;
 
双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保障被拆迁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法院裁判观点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双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案涉房屋的权属、面积等关键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未全面核实房屋合法产权信息,事实认定存在瑕疵;
 
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未充分考量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区位等因素,未保障原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要求;
 
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维护了被拆迁人董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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