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听证即征收属违法!江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胜诉纪实
土地征收事关广大村民切身利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是直接决定群众拆迁安置权益能否得到足额保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务中,不少地方行政机关为加快征收进度,常常忽视村民合法诉求,无视群众提出的听证申请,跳过法定听证流程直接落地征收工作,严重侵害被征地村民的法定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其实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村民有权针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下来本文结合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征地听证相关法律规则,理清此类征收纠纷维权思路。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应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意见;多数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听证。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廻垅村村民姜某某,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承包地,因当地城镇建设项目,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未依法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姜某某等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不合理,多次要求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均被当地政府拒绝,政府径行推进征收程序并作出征地批复。姜某某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征地批复。
(二)纠纷核心
案涉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未保障村民的听证申请权,程序是否合法;
未依法组织听证即作出征地批复,该批复是否应予撤销。
(三)法院/复议机关裁判观点
江西省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县级以上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依法公告并保障被征地村民的异议权与听证申请权;多数村民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政府未组织听证即推进征收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案涉征地批复因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相关政府重新履行征地前期程序,依法保障村民对补偿方案的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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