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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附属设施应获补偿!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5-26

【京平拆迁课堂】附属设施应获补偿!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不少征收方只针对被拆迁房屋主体部分进行补偿,刻意忽视院墙、水井、管线、养殖配套、仓储搭建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拒不给予合理赔付,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事实上,合法建造的附属设施同样具备财产价值,依法理应纳入拆迁补偿范畴。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范围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附属设施作为房屋价值组成部分,应纳入补偿范围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附属设施价值需纳入评估核算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附属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范畴,应获得相应补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自1999年起承包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土地用于蛋鸡养殖,承包期至2011年,养殖场内有1158平米主体建筑,还合法建设了通风、供水供电、粪便处理、饲料储存等养殖配套设施,为养殖经营必备设施。后因项目建设,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仅对主体建筑评估补偿,遗漏配套设施补偿,李某某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配套设施评估并支付补偿款。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拆迁方:配套设施属于主体建筑附属物,无独立补偿价值,无需单独核算补偿。
 
李某某:配套设施是合法建设的功能性设施,有独立使用与财产价值,属于拆迁补偿范围,未补偿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院裁判观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养殖配套设施是原告合法养殖经营的必要设施,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属于拆迁补偿应评估范畴。拆迁方未将配套设施纳入评估与补偿,补偿核算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拆迁方对配套设施重新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相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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