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擅自强拆必担责!贵州酿酒作坊遭无手续强拆胜诉纪实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逾越法律边界擅自拆除他人合法房产。现实里不乏拆迁方未走完法定流程,径直采取强制拆除举措的情形,此类行为已然触犯法律红线,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下文结合真实胜诉判例,剖析违法强拆的法律定性与责任判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未履行公告、催告等程序的强拆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邬先生在贵州省遵义市某镇某社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场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酿酒作坊,合法经营多年。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以邬先生作坊属“违法建设”为由,先后多次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作坊的防盗门、围墙、房屋平台、堡坎等设施。被告实施强拆时,未出具任何书面强制拆除决定,未履行告知、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保障邬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邬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自然资源局在未作出合法强制拆除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多次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
自然资源局以“违法建设”为由强拆,未查清作坊土地权属、建设合法性等事实,强拆行为是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是否应当承担确认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裁判观点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公告、催告、告知权利等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自然资源局未出具书面强制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催告程序,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原告邬先生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仅以“群众举报”认定作坊为违法建设,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强拆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无合法依据、未按法定程序多次强制拆除原告合法经营的作坊设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其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遵义市某地自然资源局对原告邬先生酿酒作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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