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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未调查即征收属违法!苏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4-29

【京平拆迁课堂】未调查即征收属违法!苏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胜诉纪实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前期调查登记是法定前置必经程序,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以及最终补偿结果的公平合理。但实践里,部分地方征收单位为加快拆迁进度,常常省略、简化调查登记流程,未经实地核查、信息公示便草率作出征收相关决定,随意界定房屋性质、压缩补偿范围,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针对这类程序违法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下面结合京平律所真实胜诉案例,围绕征收调查登记法定要求展开详细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苏州某居民自有住宅被纳入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征收方未对案涉房屋开展全面调查登记,未出具合法书面认定文件,仅以部分建筑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直接将该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补偿;同时对已登记合法建筑,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履行法定调查登记义务,未对未登记建筑依法调查认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征收方仅凭未登记就认定部分建筑为违建并拒付补偿,是否剥夺当事人合法补偿权利。
 
已登记房屋补偿标准低于市场均价,是否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调查登记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必备程序。本案征收方未履行调查、认定、公布等法定义务,直接将未登记建筑按违建拒补,构成程序违法;已登记房屋补偿标准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最终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对未登记建筑依法调查认定、委托合法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保障当事人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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