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断水断电逼迁属违法!福建门面房拆迁案胜诉纪实
被拆迁人在遭遇违法逼迁、补偿不合理等侵权行为时,可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与居住权益,拒绝妥协于非法拆迁手段。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洪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县合法拥有一栋二层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系其主要收入来源。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洪先生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当地街道办事处为逼迫洪先生签约搬迁,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案涉房屋断水、断电,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经营,洪先生经济受损、生活受扰。沟通无果后,洪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断水断电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街道办事处对洪先生房屋断水、断电是否具备合法依据;
案涉断水断电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逼迁行为;
洪先生的经济损失与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否予以赔偿。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严禁以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迁。街道办事处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洪先生房屋断水断电,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属于典型非法逼迁,违背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同时,洪先生的经营损失与街道办事处的违法断水断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街道办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断水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洪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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