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青苗补偿按实际损失算!广西苗木征收补偿案胜诉纪实
土地征收推进过程中,青苗、苗木类附着物补偿是拆迁纠纷的高发领域。实践里,不少征收单位为压缩征收成本、简化工作流程,往往直接套用地方统一固定补偿标准,忽视苗木品类、种植规模、市场价值等实际情况,致使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足额弥补。青苗补偿究竟该按统一标准定额赔付,还是结合实际损失合理核算,成为众多征地维权案件的关键矛盾。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结合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青苗补偿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要点展开详细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广西某县因学校迁建项目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符先生与罗某某合作经营,在案涉征收土地上种植了大量苗木,该苗木属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范畴。征收过程中,县政府未区分符先生与罗某某对苗木的所有权归属,仅依据罗某某单方确认的青苗补偿标准与数额,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完全未考虑符先生作为苗木实际出资人及共有人的权益,也未按苗木实际市场价值核算补偿费用,仅以固定青苗补偿标准简单计价,导致符先生的实际损失未得到合理弥补。符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先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符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刁文静律师代理二审维权。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苗木的青苗补偿是否应按实际损失(市场价值)计算,而非统一固定低价标准;
县政府未区分苗木所有权人,仅依据一方确认作出补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征收方未对苗木进行专业评估,直接套用简易青苗补偿标准,是否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三)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的核心原则是按实际损失予以公平补偿,青苗补偿费应归属于青苗的实际所有者,需结合青苗的种类、数量、市场价值等因素核定,而非随意采用固定低价标准。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查清案涉苗木的所有权归属,未组织专业机构对苗木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仅依据合作一方的确认便作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未体现符先生的实际损失,违背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案涉苗木按实际损失重新进行评估,并依法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切实保障符先生作为青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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