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复议超期不成立!福建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行政争议中,行政复议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途径,而复议申请期限则是启动该程序的关键门槛,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权利人对批复内容不知情等情形,均会直接影响复议期限的起算认定。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因征收方未完整公示行政行为内容、未明确告知复议权利及期限,导致在主张权利时被以“超期”为由驳回,合法维权陷入阻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福建厦门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便围绕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核心问题展开维权,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论证推翻“超期”认定,成功为88位村民挽回复议权利,该案也为同类行政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名称及主要内容之日为标准,仅公告征收范围未公示批复核心内容的,不起算复议期限。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钟先生等88位村民系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村民,案涉土地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09年10月26日福建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2018年3月30日区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但该公告附件未记载征地批复的具体内容,未完整告知村民批复核心信息与复议权利、期限。村民对征地批复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超过60日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复议超期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村民维权陷入僵局,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代理维权。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区政府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算,还是从村民通过信息公开知晓批复完整内容之日起算;
征收方仅公告征收范围、未公示征地批复完整内容及复议权利,能否认定村民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起算60日复议期限。
(三)法院裁判观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以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名称和主要内容为前提。区政府发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仅载明征收范围,未附征地批复全文、未告知批复核心内容,不能认定村民此时已完整知晓案涉征地批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村民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获取批复完整内容,复议申请期限应自该日起算,本案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期限认定超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最终判决: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福建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村民胜诉。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