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安置房未验收即交付属违法!杭州拆迁安置案胜诉纪实
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安全与居住条件,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与生活保障,是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推进项目进度,将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隐患的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甚至单方变更安置协议,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必须符合法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基本居住条件,未达标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征收方违反该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杭州拆迁安置案,便以胜诉判决明确了这一原则,为遭遇安置房质量问题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且安置房须符合质量安全与基本居住标准。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殷某因旧城区改建项目,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就近地段安置房。后区政府单方变更协议,将安置房源更换至远郊,且交付的安置房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殷某多次交涉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单方变更协议行为违法,并判令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或赔偿损失。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征收方向被拆迁人交付未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安置房,是否违反法定交付标准。
征收方是否应承担提供合格安置房及赔偿逾期安置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裁判观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征收为旧城区改建,殷某选择产权调换,双方已书面约定安置房源,区政府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协议,违反行政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该变更行为违法。
案涉安置房未完成竣工备案,属不合格建筑,区政府将其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未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安全与基本居住条件。
区政府应依法履行安置义务,限期提供符合法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并赔偿殷某因逾期安置产生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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