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违建并非一概拒补!合法房屋被错认违建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是征收领域的常见原则,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其核心前提是征收方已对建筑性质完成合法、严谨的调查与认定。实践中,不少征收方为降低补偿成本、加快拆迁进程,常将合法建筑随意认定为违法建筑,以此为由拒绝或克扣补偿,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就曾代理多起此类维权案件,通过法律手段推翻错误的违建认定,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补偿安置,以下这起泰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便是典型范例。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宋某芳房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案涉项目于2018年12月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评估公司受村委会委托对宋某芳房屋及附属物估价,后续村委会多次向其作出相关通知及决定书,主张其房屋系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应按违建标准仅给予货币补偿,拒绝按照合法宅基地房屋标准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6月5日,涉案房屋被徐家楼街道办强制拆除,宋某芳多方维权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晓东、施斌律师代理维权。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宋某芳的宅基地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征收方以违建为由不予合法安置补偿是否合法;
徐家楼街道办强制拆除宋某芳房屋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宋某芳作为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获得合法宅基地房屋对应的公平、合理补偿安置。
(三)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房屋性质认定:宋某芳的房屋建于合法宅基地之上,并非非法占用土地私自建造,征收方未履行充分调查、认定程序,仅以无完备规划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违建认定不能作为拒绝合法补偿的理由。
关于强拆程序合法性:徐家楼街道办在未与宋某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房屋,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强拆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补偿安置: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征收方应当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补偿安置方案,给予宋某芳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其居住权益与合法财产权益,不得以违建认定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剥夺补偿权利。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判令征收方依法对宋某芳予以合法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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