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听村民意见定补偿方案违法!浙江温州征地案胜诉纪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关系到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制定该方案时必须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这是征收土地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未履行该程序的征地相关行为将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案中,当地政府因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依法听取村民意见,其相关征地行为最终被国务院裁决撤销,充分彰显了法定程序在征地工作中的重要性,也为被征地村民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为实施当地城镇规划建设,温州市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的集体土地68.1826公顷,将该土地用于温州市本级相关建设项目。在征地前期工作中,温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未按照法定要求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充分公告,也未正式组织听取朱宅村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意见,便直接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征地申请,相关上级部门据此作出了征地批复。朱宅村村民得知后,认为当地政府的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向国务院提起相关裁决申请。
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拟定并推进朱宅村等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的法定程序;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后续征地批复的作出是否因程序违法而应被撤销。
法院裁判观点
国务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适用情况,作出了核心裁判观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该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是维护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拟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依法进行法定期限的公告,也未采取有效方式听取朱宅村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意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行为,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了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行使。
基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程序的违法性,其据此提交的征地申请缺乏合法的前期基础,上级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因此丧失合法依据,故国务院最终裁决撤销案涉征地批复,要求温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依法履行听取村民意见等法定程序后,再依规推进征地相关事宜。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