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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不服省级征收批复可复议!江西上饶房屋征收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4-02

【京平拆迁课堂】不服省级征收批复可复议!江西上饶房屋征收案胜诉纪实
 
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决定的作出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被拆迁人若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重要救济途径。江西上饶姜某某就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成功维权,为同类案件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姜某某系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廻垅村七里垅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权益。2022年1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横峰县2022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2〕244号),该批复将姜某某所在村的土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姜某某认为该省级征收批复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对该征收批复不服。
 
2024年8月26日,姜某某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实地踏勘、召开调查会,并推动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就案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姜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案维权取得胜诉。
 
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赣土批字〔2022〕244号建设用地批复是否合法合规,该批复是否侵犯了姜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围绕姜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案涉征收批复的作出是否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等问题展开争议。
 
法院/复议机关裁判观点
 
本案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形成核心裁判观点:
 
案涉征收批复的作出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包括征地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等法定环节,若存在程序瑕疵或实体违法情形,需依法予以纠正。
 
被征收人姜某某作为案涉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合法权益人,依法享有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通过实地踏勘、召开调查会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协商,兼顾了行政效率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作出的复议决定充分考虑了案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障了被拆迁人姜某某的征收补偿权益,对案涉违法或不当的征收批复相关内容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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