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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单方改协议属违约!杭州拆迁安置纠纷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4-01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单方改协议属违约!杭州拆迁安置纠纷案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合法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杭州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拆迁方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支持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诉求,为同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殷某系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片区被拆迁人,因当地片区改造项目,其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过程中,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就房屋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的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以及过渡安置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等核心内容。
 
协议签订后,殷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房屋搬迁、腾空等义务,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未与殷某进行任何协商、未取得殷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变更安置协议的决定,擅自调整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且未对过渡安置费用作出相应调整,严重损害了殷某的合法安置权益。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被拆迁人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构成违约。拆迁方主张因项目规划调整,需对安置房源进行优化调整,单方变更协议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殷某认为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拆迁方无单方变更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原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院裁判观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殷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拆迁方主张的项目规划调整并非其单方变更协议的法定理由,且其在作出变更决定前,未履行任何与被拆迁人协商的程序,也未对变更安置协议给殷某造成的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或安排。综上,法院认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面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已构成违约,判决其继续履行原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原协议内容为殷某提供安置房源并支付相应的过渡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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