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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违法!安徽蚌埠房屋征收补偿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30

【京平拆迁课堂】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违法!安徽蚌埠房屋征收补偿案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流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该机构需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征收方无权单方决定。本期结合安徽蚌埠一起房屋征收补偿胜诉案例,解析征地拆迁中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要求,以及征收方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二、胜诉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某区拥有合法住宅一套,2026年该区域因城市更新项目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方,在未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单方指定了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张先生的房屋评估价值远低于当地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张先生对该评估结果及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均提出异议,向征收方申请复核评估被拒,后又因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认为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遂在京平律师的协助下,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征收方在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案涉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
 
3、法院裁判观点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首要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方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方无权直接单方指定。
 
本案中,被告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选定评估机构前,组织了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亦未履行其他法定选定程序,直接单方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基于该违法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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