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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非公共利益征收违法!北京朝阳棚改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18

【京平拆迁课堂】非公共利益征收违法!北京朝阳棚改案胜诉纪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核心前提是符合公共利益需求,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底线。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征收行为可能存在公共利益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被征收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下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胜诉案例,详解相关法律要点与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区域居民,其名下房屋为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持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该区域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当地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后,未与原告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且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17年8月29日,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屋内财物遭受损失。原告认为征收行为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且公共利益认定依据不足,遂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
 
征收部门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合法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是否应获得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平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等相关权益。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需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虽名义上属于旧城区改建范畴,但征收部门未充分举证证明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构成要件,且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补偿协商权等核心权利,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行为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该法定要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部门依法对原告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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