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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16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与公告程序是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环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审批主体,未经其批准并依法公告的征收行为,均属于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胜诉案例,解析集体土地征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与公告的法定要求,明晰此类征地纠纷的维权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审批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胜诉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为实施当地城镇规划建设,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的集体土地共计68.1826公顷,作为温州市本级城镇建设用地。在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征地审批文件,也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情况下,当地相关部门启动了征地相关工作,朱宅村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认为该征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土地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针对该地块作出的相关征地审批,国务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进行审理。
 
2、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涉案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法审批,且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公告程序;同时,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征地审批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应予以撤销。
 
3、法院/裁决机关裁判观点
 
国务院作为本案裁决机关,经审理后认为:
 
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属于法定专属权限,涉案征收土地面积较大,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效征地审批文件前,启动征地相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权限的强制性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对涉案地块作出征地审批过程中,存在审批要件审查不严、相关程序未完全合规的情形,且当地未依法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未保障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基于上述违法情形,国务院作出裁决,撤销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针对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涉案68.1826公顷集体土地作出的征地审批决定,确认温州市人民政府涉案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违法,责令当地相关部门依法整改。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法定核心地位,也凸显了征收公告程序的必要性,为同类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即被征地主体可针对未取得省级以上审批、未依法公告的征地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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