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有合理诉求拆迁方应予以回应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提出合理诉求,拆迁方应听取、研究、答复并予以处理。本案是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因拆迁方未回应被拆迁人合理补偿诉求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涉案被拆迁人就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多次向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合法诉求,该局始终未作任何答复、未履行法定处理义务,被拆迁人遂提起行政诉讼,最终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主动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认可其未回应诉求的行为违法,需依法对被拆迁人诉求作出处理。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被征收人享有参与权与表达权。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鉴定,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进行充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作出公平的补偿决定并公告,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与救济权利。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件基本事实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龙门县某地块的合法使用权,该地块被纳入当地征地拆迁范围后,拆迁方未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案等核心事宜达成一致。被拆迁人针对征地补偿的合理诉求,以书面形式多次向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补偿管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对补偿争议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
但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被拆迁人的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处理决定,对诉求置之不理,直接导致被拆迁人补偿权益无法实现,征地拆迁纠纷持续激化,被拆迁人遂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补偿诉求作出明确处理并书面答复。
2、争议焦点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诉求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诉求,是否负有法定回应、处理并答复的义务;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应诉求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负责机关,具有受理被拆迁人补偿诉求、调查核实争议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诉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且诉求形式合法、内容合理,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回应、未作任何处理,该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龙门县自然资源局认可其行为违法,主动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承诺将在指定期限内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诉求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案件以被拆迁人维权成功告终。
4、法律依据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拆迁方听取并回应被拆迁人诉求是法定前置程序,不仅需“听取”,更需对合理诉求作出实质性处理,未回应即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提出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诉求,负有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应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应当公布;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理的,应当组织听证。
解读:该规定虽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确立了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诉求的回应义务,集体土地征收参照适用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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