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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非法拆迁活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24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非法拆迁活动
 
城市更新与项目建设进程中,拆迁工作的合法性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而非法拆迁行为不仅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更违背法治精神、触碰法律红线。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已对拆迁行为的权限、程序、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范,严禁拆迁方在拆迁范围内实施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补偿的非法拆迁活动。为清晰界定非法拆迁的法律边界、明确拆迁方的行为禁区,本文将结合核心法律依据、典型案例,详细剖析非法拆迁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为防范和应对非法拆迁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1、根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是禁止非法拆迁的权利本源,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拆迁活动,均违背宪法精神,属于非法拆迁。
 
2、民事基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确立了物权保护原则,约束拆迁方行为。其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需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未经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拆迁,属于侵犯物权的非法行为。
 
3、行政法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拆迁程序作出严格规范,严禁非法强制拆迁。第三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经书面催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未履行公告程序的强拆属于非法拆迁;第五十三条规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除,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擅自实施的即为非法。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事实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98号南院拥有一处用于生产办公的园区,自1998年起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持续合法经营,涉案建筑面积5915.96平方米。2023年,该地块因棚户区改造腾退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拆迁进程受阻。
 
拆迁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为推进拆迁,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拆迁行为:
 
违法认定“违建”:2023年9月4日,镇政府未核查建筑建设时的规划背景、未调取原始审批材料,亦未保障企业陈述申辩的权利,迳行作出《通知书》,将涉案具有长期合法经营历史的建筑全部认定为“违法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实质是以“拆违”名义规避法定补偿义务。
 
程序违法强拆:在某公司已就上述《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23年9月27日至28日,既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书面催告程序,也未对建筑内的设备、文件等财产进行清点、保管与移交,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导致企业生产资料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核心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方的违建认定行为与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结合以下法律规定作出了关键认定:
 
禁止“以拆违代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且认定必须以建筑建设时的城乡规划和相关审批材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历史背景。本案中,镇政府未进行任何调查,仅以“无证”为由直接认定违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先调查、后认定”的法定原则。
 
强制拆除的程序底线不可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若当事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程序终结前,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执行。本案中,镇政府在诉讼期间“突袭强拆”,且未依法催告、未妥善保管财产,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3、司法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淀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因涉案建筑已被拆除,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98号南院的5915.96平方米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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