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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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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河北省邯郸市李某的因拆迁补偿的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委托人李某的父亲于民国期间获得河北省邯郸市某社区某巷的合法房产,共计 300 多平米, 2008 年,其侄子李某某邯郸市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其房屋拆除,造成其重大损失,后委托人自行起诉到法院,被以不能合并审理为由驳回。现委托人再次起诉。 【案情分析】 本案属民事侵权。但是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据是民国时期的分家协议,而侵权人已在 1995 年重新办有土地使用证 充分利用当事人已提起的民事诉讼达到诉讼目的,同时伴以行政诉讼,来追究相关部门违法颁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05 21:58:57 -
12月20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无效 当事人:李先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代理拆迁律师:李利律师 开庭时间:2012年12月20日 开庭地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05 21:46:06 -
12月19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拆迁之不服发改局立项批复案 当事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王飞律师 开庭时间: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开庭地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05 21:46:02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解析
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又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是各种观念和各方利益的交叉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对社会影响较大,极易引起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据某省信访局2001年度信访接待统计资料显示,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起的上访、咨询占该局全年信访量的28.7%。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 (一)涉诉客体的特殊性。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经纳入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
发布时间:2013-03-22 1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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