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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合法宅基地补偿安置住房不大于300㎡,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 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1 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30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2 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 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70万 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8:30 -
河北省《保定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范围为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河北省《保定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河北省保定市老旧住宅小区是指2000年(含)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及住宅楼。河北省保定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分三个方面: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治理。
发布时间:2022-06-06 15:51:13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第六条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同时所属督察、法制、监察机构应当对案件查办的过程进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2-06-06 14:54:43 -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廊坊市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城市存量住房的有机更新,补齐老旧小区建筑物、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发布时间:2022-06-06 14:47:30 -
河北省《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改造范围为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河北省《廊坊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改造范围为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或破损严重(危房除外)、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且短期内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及住宅楼。河北省廊坊市老旧小区改造包含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治理三个方面。
发布时间:2022-06-06 14:17:58 -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不足30㎡选择货币补偿时按30㎡予以补偿,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
发布时间:2022-06-06 14:07:2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发布时间:2022-06-06 13:44:18 -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对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已于2018年实施《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1 2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和县城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1 4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2 1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整治等三个方面内容。
发布时间:2022-06-06 13:41:41 -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即将公布实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2 15:53:4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日起施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旧城改造补偿标准:1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2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选择原址安置的调换后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部分,
发布时间:2022-06-02 15:42:25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鼓励棚户区改造就近异地安置,将于2022年失效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三、鼓励就近异地安置(一)征收住宅类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原地产权调换或就近异地安置。3、就近异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排的就近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可按政府限定价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2 15:27:56 -
河北省《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不强制但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河北省《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九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居民仍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按照我市公布的《石家庄市市区各类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执行。
发布时间:2022-06-02 15:18:21 -
2016年6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代理拆迁律师:黄群雁(电话:13910196730)王志伟(电话:13161137388) 地点:宣化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6月29日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27 1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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