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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构成如下:(一)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在提供的房源中选择对应户型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 3倍确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 3倍还房;
发布时间:2022-08-16 14:22:21 -
四川省《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政策性补偿。1 四川省内江市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按户给予7200元的综合补偿;2 四川省内江市空调移机补偿:按每台300元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16 13:38:20 -
四川省《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广元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及时提供房源,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型、同用途、等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换安置;因规划等客观原因不能同区域调换的可协商选择异地安置,等价值补差。
发布时间:2022-08-16 13:24:51 -
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结算。(一)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奖励的总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品迭后相互结清差价。
发布时间:2022-08-15 14:04:31 -
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八条& 8194;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15 13:53:52 -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15 13:42:57 -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成都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发布时间:2022-08-12 13:38:02 -
四川省《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新版即将施行,已于2022年3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四川省简阳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12 11:10:20 -
广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本
广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 & 8194;广西河池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9:22 -
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广西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产权房屋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申请租住公租房或申购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0:24 -
广西《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修订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广西《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世居房屋),选择就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 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 3的比例进行调换。
发布时间:2022-08-04 15:25:32 -
广西《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本
广西《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助,每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1倍计算,并一次付清。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是12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发布时间:2022-08-04 14:55:17 -
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广西《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广西钦州市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 3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5:33 -
广西《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4年施行版本
广西《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房屋面积。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比例调换,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补差价。
发布时间:2022-08-02 1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