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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8:31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选址地块上建构筑物予以拆迁补偿、开展地块清表工作,但不予平整。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内的,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外的,按新征地处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情况,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2:55 -
广东省《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2022-11-01 15:47:44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发布时间:2022-11-01 15:35:04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或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目的而设立且非以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作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独资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15:28:04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服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发布时间:2022-11-01 14:48:38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按照每亩留用地置换400平方米物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内容,置换物业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01 14:41:53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兴宁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建设一定储量的安置房或在出让土地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预留一定比例的套房作为安置房;
发布时间:2022-10-25 14:44:07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1:24 -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自2022年7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福建省福安市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详见附件1、2)。福建省福安市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详见附件3)。福建省福安市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或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详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10-18 14:30:18 -
福建省《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 福建省仙游县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2 福建省仙游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其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4的相应标准执行。3 福建省仙游县征收有养殖的水面、滩涂,其构筑物和苗种补偿费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4 福建省仙游县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 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80-100元 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
发布时间:2022-10-17 14:36:32 -
福建省《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11 11:15:18 -
浙江省《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标准浙江省青田县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元 平方米,无苗不补偿。其中耕地、园地上种植的成片已投产多年生经济作物另行补偿5元 平方米。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浙江省青田县砖瓦窑补偿标准。圆型:13000元 座;方型:9000元 座。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5:36 -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的,可采用迁建、公寓、货币或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迁建、公寓、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我县农村私人建房政策及政府保障房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