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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市拆迁案例:拆迁律师介入维权,省国土资源厅败诉
麻先生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事处某街拥有营业房屋,该房屋是麻先生于1999年从孙先生处购得,一直用于经营酱菜厂,经营手续齐全,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房屋面临政府拆迁,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区政府于2015年8月未经法定程序强拆委托人部分房屋,并对剩余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麻先生不堪忍受政府的违法强拆和频繁的逼迁行为,为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麻先生多次与京平拆迁律师进行沟通,最终信任并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律师程东胜、蔡晓仪。
发布时间:2017-01-06 14:30:44 -
山东省农村拆迁案例:细节决定成败一府一局均败诉
【写在前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可知,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年,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安置不落
发布时间:2016-10-25 12:13:18 -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程序违法,国土资源局一审被判败诉
陆女士是贵州省从江县一位普通的村民,在位于从江县洛香镇拥有合法住宅(实质上应该为看护林木用的住棚)。2015年9月24日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从国土资执法通字(2015)4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陆女士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6年4月在从江县洛香镇违法建房,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责令陆女士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陆女士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故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12月18日组织人员对陆女士的房屋实行了强拆。陆女士认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强拆行为时并没
发布时间:2016-09-05 17:22:26 -
山东农村拆迁案例:国土局逃避法律职责被判败诉
【案情回顾】 安先生等38人是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某街道的村民,在村里承包有耕地进行农业生产。当地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进行招商引资,引进了某电器公司和某建材公司,选址确定在安先生所在村子的土地上。加上村委会修建的幼儿园共有三块土地,需要占用村民的耕地,安先生等38人的耕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在拆迁补偿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强行占用了安先生等人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安先生等人即无奈又愤慨,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聘请了首席拆迁律师赵健与资深拆迁律师葛容作为案件的代理拆迁律师。 【案件进展】 赵
发布时间:2016-05-12 15:18:52 -
山西城市拆迁案例:一招制敌,开发商一审败诉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5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大成 荣尊堡一期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同发改投资发(2010)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通知),由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需占用杨女士的居住用房,2014年12月17日,杨女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153号通知,杨女士认为153号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故于2015年1月28日复议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撤销153号通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复议,认为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153号通知,却是法定前置条件、证据不足,遂根据
发布时间:2016-04-14 17:15:48 -
湖北商铺拆迁案例:纵容违法强拆,市国土局两审均败诉
问题提示:拆迁户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强拆,属于信访程序还是法律程序?相关部门仅将查处申请转交下属单位而不作调查处理,是否合法? 【要点提示】 拆迁户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强拆,如果该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则拆迁户实际上是要求该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此类查处申请属于法律程序,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仅将查处申请转交下属单位而不作调查处理,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
发布时间:2016-01-28 17:56:59 -
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市住建局伪造证据也难逃败诉
【基本案情】 韩先生在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拥有自己的住房,由于政府拆迁被划进拆迁区。在协商拆迁补偿问题的过程中韩先生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与拆迁办发生拆迁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韩先生经过
发布时间:2016-01-13 17:28:36 -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市国土局逃避信息公开职责,接连败诉
信息公开是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对于征地拆迁作为拆迁户享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之前权,这样才能通过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公民的这一权利予以明确的保护,对于侵犯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案件中拆迁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了委托人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合法权利,值得称赞和学习。
发布时间:2015-07-06 17:35:01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对非法逼迁视而不见的市政府终败诉
家住山东省潍坊青州的陈先生(化名)等三户,在当地拥有合法住房,这些房屋购买年限并不长久,居住环境很好,加上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陈先生等户在此生活的非常舒适。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某建设项目使他们的房屋面临被征收,陈先生等户本来并不想搬离原住处,但考虑到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需要,还是愿意配合政府的搬迁工作,可谁知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却着实让人无法接受。开始谈的征收补偿强制性只能产权置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而置换的房屋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居住环境与现在的住房都相差甚远,在陈先生等户的强烈要求下
发布时间:2015-06-30 14:10:02 -
败诉了还能提高拆迁补偿,这是什么原理?
有这么一个拆迁案子,你在京平拆迁律师的网站上,找不到关于它的胜诉公告,但它已经由京平拆迁律师(赵健、王炳峰、蔡晓仪)办结,如果你亲自来到京平律所,进门右拐就能找到本案当事人送的锦旗。为什么没有胜诉公告?因为没有胜诉。京平拆迁律师代理了其他许许多多的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斩获了无数胜诉判决,比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违章建筑认定等,最终华丽结案;而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子,在法律程序上没有获得过这些闪闪发光的胜诉判决,但是居然也能够大幅度提高拆迁补偿,同样圆满结案,世上竟有如此神奇之事?你没有听错,而且像这样的案子
发布时间:2016-08-25 14:15:24 -
看政府零败诉,"光鲜"数字打了谁的脸?
中国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民谚。因为自古以来,官和民是不平等的,民在人脉和资源上根本无法与官相比,所以与官斗吃亏的肯定是民,也就有了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官斗的传统观念。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正努力淡薄这种传统观念。在行政诉讼中,原来的从属行政管理关系将转变为平等的行政诉讼关系,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民告官提供平台和保障。这也是行政诉讼存在的价值,这些从行政诉讼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指当国家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法人或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对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 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爆出了一组数据,不禁令我们大跌眼镜。据报道,2014年年底,北京市与上海市分别设立了跨行政区划试点法院,至今已
发布时间:2016-01-20 18:37:08 -
市国土局逃避信息公开职责,接连败诉
胡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的村民,在村上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生活居
发布时间:2015-09-24 17:02:48 -
无视复议申请,区政府二度败诉
陈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该集体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征收,但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一段时日之后,拆迁办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陈先生的房屋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远赴京城,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本案在法律调查过程中,相继遭遇相关政府部门不予答复、复议机关不作为行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运作下,拆迁户起诉区政府复议不作为,并相继获得胜诉判决。2015年4月9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责令区政府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陈先生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
发布时间:2015-07-01 17:54:07 -
对非法逼迁视而不见的市政府终败诉
家住山东省潍坊青州的陈先生(化名)等三户,在当地拥有合法住房,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某建设项目使他们的房屋面临被征收。因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令人无法接受,陈先生等户是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随后便遭遇了反复的断水断电、挖路、围堵等非法的逼迁手段。陈先生等户实在是忍无可忍,下定决心要依法维权,于是他们慕名来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本案由首席资深顾问赵健律师、能力出众的资深主办程东胜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刘大伟律师具体负责。律师首先针对违法逼迁行为提起了查处,随后针对青州市人民政府的查处不作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获得胜诉,使青州市人民政府再也无法逃避查处非法逼迁行为的法定职责。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10-63797888/010-56225888 拆迁维权QQ群:3
发布时间:2015-07-01 17: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