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村民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村委制定了“村规民约”中有一项规定:“出门闺女只享受当年的福利待遇。”后该村民被取消了村民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向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责令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要求享有村民待遇,区政府未作出处理。该村民认为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