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甲在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有一处房屋并居住于此。2018年10月与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年11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将拆迁补偿款打入谢先生甲的账户中,后拆除了案涉房屋。谢先生乙为谢先生甲的哥哥且为监护人,谢先生乙得知相关事件后表示,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其无行为能力签署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