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楼用房和冷库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已超过审批的土地的建筑面积,但均属于在合法用地的范围内的建设,且办公楼房在企业设立之初已开始建设,虽然东、西两侧平房建设时间较晚,但为了职工宿舍和材料库用途需要,在院内进行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并已使用多年,行政主管部门亦未予处罚或处理,对此可视其具有合理的理由,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拆除的,应当在征收时给予补偿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