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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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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城市拆迁案例: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做出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处理行为,不给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发布时间:2021-04-13 09:52:58 -
山东济宁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房屋遭强拆,请求公开征地相关文件只得到征地批文复印件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该房产被纳入了征收拆迁的范围。由于未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签拆迁补偿协议,王先生的房屋遭到了强拆。经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某县政府书写并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征地批文报批前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等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文件。但是,某县政府只提供了征地批文复印件,未提供其他材料。
发布时间:2020-09-16 10:38:44 -
山东济宁城市拆迁案例:一封检举信的作用
【写在案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大踏步前进,中国的发展之迅猛令世界为之感叹。但是经济快速发展必然相伴种种社会矛盾。其中商业项目的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正是商业项目的肆意占地无情的碾压了部分群体的利益,甚至把他们推向了无边的深渊。商业项目建设拆迁过程中,个别单位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屡屡侵犯拆迁户的利益。其中暴力、违法强拆等行为也正在周而复始的上演。在拆迁的大潮中山东省济宁市也避免不了大范围拆迁的命运。李春(化名)老家在济宁的农村,在几年前的拆迁中,用拆迁补偿款在淄博市靠近市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20 15: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