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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征地拆迁胜诉:棚户区改造房屋被拆除却不知道是谁拆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拆除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发布时间:2021-05-26 09:55:19 -
辽宁省沈阳拆迁维权胜诉:起诉期限已过,律师助力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辽宁省沈阳拆迁维权胜诉:起诉期限已过,律师助力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09:32:43 -
河南省驻马店市拆迁维权胜诉:行政处罚起诉期限未满就违法强拆
魏先生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补偿不合理,始终未与拆迁办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3月10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魏先生的房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魏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后又于6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6月8日强拆了魏先生的房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王奇兵、蔡晓仪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维权事宜。
发布时间:2018-12-05 09:54:34 -
征地拆迁胜诉:二审胜诉2年起诉期限仍适用
征地拆迁胜诉:二审胜诉2年起诉期限仍适用 上诉人:来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 波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利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上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来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居民,因该区涉及项目建设,被通知其房屋将被拆除,但是双方针对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来先生得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对此提起了诉讼程序,然而一审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又向中院提起上诉。并以过硬的专业,得到了中院认可,最终判决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发布时间:2017-03-20 10:15:29 -
征地拆迁胜诉:二审胜诉2年起诉期限仍适用
上诉人:来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 波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利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上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来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居民,因该区涉及项目建设,被通知其房屋将被拆除,但是双方针对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来先生得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对此提起了诉讼程序,然而一审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又向中院提起上诉。并以过硬的专业,得到了中院认可,最终判决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相关资讯: 浙江企业征收案例:征地拆迁要透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开 京平胜诉
发布时间:2017-02-18 15:55:57 -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屡遭封控、隔离,如何在起诉期限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
一旦某地出现疫情,可能会被封路、封小区、甚至隔离在家,在这种无法正常外出的情况下如何在起诉期限内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发布时间:2022-05-16 09:42:13 -
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一旦错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
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一旦错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许多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于是会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这些维权方式都是具有时间期限的,一旦错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下面是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序的时间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20 09:59:02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2018版)
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诉讼亦是如此;因此,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所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维权。 一、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把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混为一谈,然并非如此。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耳熟能详,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
发布时间:2018-04-16 09:57:12 -
拆迁办不愿意承担强拆房屋责任起诉期限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发布时间:2021-11-01 09:50:16 -
山东日照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房屋被拆除却不知道是谁拆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拆除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非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钟先生仅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强拆的行为主体的情况下,起诉期限应从知道实施强拆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发布时间:2021-05-26 10:09:33 -
辽宁省沈阳城市拆迁案例:起诉期限已过,律师助力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2014年3月7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张女士货币补偿,限张女士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领取拆迁补偿款,并自行搬迁,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9月18日,市政府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张女士的房屋被拆除。张女士一时手足无措,于是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在与律师详细沟通后,张女士决心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王奇兵、白娟两位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09:40:27 -
河南省驻马店农村拆迁案例:行政处罚起诉期限未满就违法强拆
魏先生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补偿不合理,始终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3月10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魏先生的房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魏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后又于6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于6月8日实施拆除。2016年6月8日,魏先生的房屋被强拆。昔日的温馨家园瞬间化为一片废墟,面对强势的拆迁办,魏先生一时陷入彷徨。但冷静下来,魏先生明白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魏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王奇兵、蔡晓仪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维权事宜。
发布时间:2018-12-05 09:55:06 -
房屋被强拆得知拆除主体后起诉,法院认为起诉时间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房屋被强拆得知拆除主体后起诉,法院认为起诉时间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1-04-08 10: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