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河北邯郸市的某村庄内拥有合法的养殖场,约占地5 5亩,进行肉鸡养殖。2020年7月24日,相关部门对原告陈先生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认定陈先生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并且要求陈先生在两日内自行拆除。被告辩称原告租赁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不具备养殖的条件,但被告未提供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据。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提供了租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进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