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对某申请人本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镇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调查、核实、督促村务公开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