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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拆越穷,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究竟进了谁的腰包?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06

  “拆迁,越拆越穷”,很多拆迁户恐怕是深有体会,眼看着自己兜里的钱越花越少,连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但是反观一些村干部,短短时间之内筑起了洋楼,开起了大奔,过起了小资生活,走路都是横着走,如此种种都在村民心里埋下了“疑惑”的种子,我的补偿款为何迟迟拿不到?是不是村干部把我们的拆迁补偿款装自己腰包了呢?我们该怎么办呢?举报行不行?把握有多大?谁能帮我们拿回拆迁补偿款?

越拆越穷,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究竟进了谁的腰包?

  京平拆迁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村官暴富的现象已非个别现象。这也是很多地方不择手段竞选村官的原因。村官可以使用和支配这些可观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特别是在那些监督体系比较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地方,这些拆迁补偿款很容易被截留挪用或者侵吞。要想知道自己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被截留侵吞,必须先了解它的发放、分配流程。

越拆越穷,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究竟进了谁的腰包?

  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分配流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拆迁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其他人不能干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成员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越拆越穷,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究竟进了谁的腰包?

  征地拆迁补偿款被截留怎么办

  举 报:“知易行难”如今那种明目张胆的侵吞现象并不多,隐秘性越来越高,要想举报成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关键的就是需要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果证据充分,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申请村务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申请村务公开还是举报,显然效果都没有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来的更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当然,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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