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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的利好变化!值得期待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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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已经向国务院上报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供国务院审议。

农村征地拆迁的利好变化!值得期待哦……

  该意见稿一旦通过生效,上升到法律,会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紧密的关系,那么在农村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农村的被征迁人来说,征求意见稿带来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变化呢?下面京平拆迁律师来为你说明:

  1、农村房屋不再作为附着物补偿,而作为独立的财产补偿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的,此次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拆迁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将农村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征收补偿和保护,并且明确了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方式,并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意见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切实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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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意见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环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等等界定为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征地范围。

  4、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

  意见稿进一步对征地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农村被征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这些征地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在征迁中的权利。

农村征地拆迁的利好变化!值得期待哦……

  5、社保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价格提高

  意见稿完善了对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1.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除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时还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2.明确列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3.不再以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补偿的依据,要考虑土地的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这种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亮点,对于农村被征迁人来说也有许多利好信息,虽然还未最终审议出台,但所反映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与新变化值得关注与期待,但同时京平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个过程,意见稿审议通过并作为法律出台还需时日,如果目前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不要寄希望于“远水”来解“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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