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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村干部一手遮天?谁给你的权力!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9-07

  土地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征地拆迁触其根本,所以政府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就离不开村委会尤其是村干部的协助。但不知何时起,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或者“村两委”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身份似乎从协助者转变为主导者,一些村干部也渐渐成了说一不二的狠角色,违背村民的意愿,私自出让集体土地,组织人员武力拆除村民的房屋,私自扣留村民补偿款......难道村干部真的能在基层一手遮天?!京平拆迁律师不禁要问:谁给你的权力!

农村征地拆迁:村干部一手遮天?谁给你的权力!

  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来一一剖析现实中村干部的违法手段:

  违法手段1——擅自决定“征收土地”

  经常有村民打来电话询问,村委会有权征收他们的土地或房屋吗?村干部私下决定要“征收土地”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村委会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村委会是无权征收土地的,几个村干部一碰头一拍大腿就决定要征收土地那是决不允许的。遇到这样的所谓“征地拆迁”,村民有权拒绝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农村征地拆迁:村干部一手遮天?谁给你的权力!

  违法手段2——欺瞒村民出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现实中,在乡镇政府的授意下或者个别村干部的支配下,有一些村委会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或者采取租赁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征收,这种欺瞒村民,背着村民出租、出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农村征地拆迁:村干部一手遮天?谁给你的权力!

  违法手段3——中饱私囊侵吞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关系到每个村民今后的生活,但现实中就有那么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和体制漏洞实现自身的利益,私自扣留拆迁补偿款而不分配给村民,俨然一副利己主义者的嘴脸。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不能由村委会甚至个别村干部越俎代庖。除此之外,《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督促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乡镇政府不处理或者与村委会沆瀣一气,则完全可以起诉并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所以,有些村干部或者村委会想在基层一手遮天?只怕他们没那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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