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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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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日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相较于旧的《行政诉讼法》来讲,对拆迁户意义最重大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就是说,拆迁办和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条例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那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的,拆迁办与拆迁户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一方面,房屋拆迁存在的行政强制性和期限性,并且《条例》规定拆迁办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使得拆迁户在房屋拆迁中相对于拆迁办来说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不可能保持实际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和房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当中,涉及大量的行政程序和行政主体及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需要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规定。因此,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和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凡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若虽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由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变更该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是否还可以维权?

  “我的房子已经被拆了,补偿协议也签订了,但是我现在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还可以维权吗”在平时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父母在老家,年轻人在外打工,老家的房屋拆迁,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子女发现拆迁补偿不合理之后,为时已晚;二是当初房屋遭到拆迁,不以为意,一味地相信国家政策,和拆迁办的言辞,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通过其他途径和了解拆迁知识,发现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要求拆迁维权的;三是并非出于自愿,被迫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即使房子被拆,依然要维权的。在这些情况下,京平拆迁律师可以告诉大家,即使是房子被拆了,拆迁补偿协议签了,也是可以维权的,只是维权的难度比较大,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向大家介绍一下京平维权成功的案例。

  【案例一】

  2013年10月,家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王先生,其房屋面临征收,应拆迁办员的要求,王先生一人在家中等待拆迁办员上门谈判,晚上8点左右,大门敲响,拆迁办员来了。然而,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门口一下子闯入了十几个拆迁办员,而且后面还有其他拆迁办员陆续进入,面对十几个拆迁办员,让王先生顿感势单力孤,这些人先是同王先生谈判,后来变成了威胁,最后干脆动手打了王先生,迫使王先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扬言威胁“如果你不签约,今天就把你装到麻袋里扔到河里去!”王先生无奈,非常屈辱地签订了拆迁协议

  【案例二】

  2015年1月31日傍晚6点,同样是面临房屋征收的扬州市广陵区的佘先生开车载着妻子回家,行驶至偏僻地段的时候,突然一辆红色汽车出现,将其汽车逼停,黑色汽车尾随其后,佘先生本想打开车窗查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突然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强行摁住佘先生半开的汽车窗户,逼迫佘先生下车,嘴里还谩骂着问是怎么开车的,佘先生见状用力压住汽车中控锁,并不停地和他们道歉,没想到其中有人竟然将手伸进汽车,强行打开中控,用暴力将佘先生拖到车外,并对其拳脚相加,之后把佘先生抬到他们的车上,上车后又用佘先生身上被撕破的羽绒服蒙住其头部,同时后排座椅上的两人还扭住了佘先生膀子的反关节,使佘先生动弹不得,佘先生问他们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们恶狠狠的回道:“别说话!再说话还有你的苦头吃!”这些人把佘先生非法拘禁之后,同样逼迫他签订了拆迁协议。

  【案例三】

  赵女士的房屋在2010年面临拆迁,在拆迁部门的劝诱下,其母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房屋随后被拆除。赵女士得知后,发现这次拆迁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时间是2004年,有效期仅为一年,而在2010年的拆迁中,却仍作为拆迁的文件依据,且颁布时也缺少作为许可依据的建设用地立项文件。

  前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在被威胁、胁迫的情况下被逼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争取撤销和变更的,第三个案例的内容,拆迁办在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地方,这些都为京平拆迁律师成功维权,帮助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提供了机会,让我们在微弱的光芒的指引下,走向最终的胜利。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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