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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评:昆明施工方与村民冲突 已8人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0-20

  人民网昆明10月15日电 (李发兴)据昆明市政府新闻办最新通报:10月14日,昆明市晋宁县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企业施工人员与富有村部分村民冲突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和现场勘验,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其中:企业施工方6人,村民2人),18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7人,轻微伤已出院10人),受伤人员已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晋宁县暴力事件又是一起由土地征收引发的血案,土地征收方和被征地的农民之间只能像仇人一样,通过这种你死我活的流血冲突来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吗?进入21世纪,征地拆迁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频繁,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一场风暴。这其中存在的征收方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也就越来越被集中凸显出来。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流血事件更是频频发生。有人统计过近几年只因拆迁冲突死亡的人数:2010年死亡19人,2011年死亡15人,2012年更是死亡22人。数据让人触目惊心。

  国家早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户面的立法也不断完善。国家正在努力通过法律建设化解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指导下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征地拆迁不是处于无法可依。《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7年实施的《物权法》再一次明确了公民对房屋和土地的财产权利。《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的程序和补偿,废止了拆迁许可,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等等。

  解决这个难题不是这么容易,流血的悲剧在全国各地还是时有发生。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国政府职能和社会角色的定位存在着很多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经过多次的改革,政府还是依然顽固地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和影响。还有就是“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反映在管理体制上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强制性和全能性的体制性特点。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政府和其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却深受却影响,法律素质有待提高,跟不上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要求。因此很多地方的政府和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执法者,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采用逼迫、恐吓或者破坏等违法行为来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使得拆迁户法律规定的权利和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才会由拆迁引发大量纠纷,直至矛盾升级,产生悲剧。2003年7月,湖南嘉禾县政府打着公益的名义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为了赶走时代居住在此的1100多户居民,相关领导尽然说出“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话。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人民的长远利益的发展模式就是对现在征地拆迁中存在问题的反映。

  作为守法环节的广大拆迁户法律意识也相当淡薄,普遍的认为“权大于法”在某种程度上还普遍存在,给某些拆迁户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拆迁户在拆迁中被侵犯了权利,有的人默不吭声不敢维权,有的人只想到找政府理论,还有的人就是“以暴制暴”直接酿成了惨案。

  这场征收与对抗征收的仇人之间的战争什么时候才能熄灭,它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问题的解决需要把征地拆迁问题彻底的固定在法律的轨道上,作为征收方的政府还须“律人先律己”。国家要进一步加强作为依法治国的执法者的政府部门的法律建设,转变“官本位”和计划经济时代的落后思想,要把经济发展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充分考虑权衡,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广大的拆迁户,更要提高法律意识,摒弃“权大于法”、“以暴制暴”等落后的法律思想,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要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征地拆迁要想正常的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政府、拆迁户和司法机关还需要走的路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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