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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久谈不妥陷入僵局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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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健律师
    2014年6月12日上午,四川在线消息网上出现一则配图新闻——成都最牛“钉子户”续:拆迁工作遇阻 天丰路改造只剩最后一个路口。照片中半幅天丰路被“钉子户”腰斩,据说因为搬迁价格的原因,有几户居民仍然居住在里面导致公路在最后一公里变成“血栓”。这组照片迅速在网上走红,成为各大门户网站转载的焦点,成都“最牛钉子户”也成了微博上的热词。有的网友在评论中力挺涉迁的居民:“是先有房子后有路,修路的时候就该规划好。”、“不应该直接把人家叫做‘钉子户’,人家没有钉在那里,人家本来就住那里。”另一方面,有网友也表示做“钉子户”要不得,“个人认为,遇到这样的钉子户,最好的方式就是绕着走。”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想起了一篇名为《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的文章,文章称,因拆迁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成为当前中国为数最多的矛盾之一,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着力之一是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上下大工夫,核心是不让被拆迁的老百姓感到吃亏。文章中指出,百姓认为“给钱不够,参与不足”;政府或房地产公司认为“百姓刁蛮,不断加价,给多少钱也不卖,甚至卖了又后悔”,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但是,拆迁矛盾不是个死结,通过法治的途径可以得到解决。这也是笔者想要表达的观点。
    自古以来遇到征收也好,拆迁也罢,百姓关注的往往都是自己的生存居住问题,而政府关注的则是项目建设进度,是执政业绩。两者之所以会产生矛盾,根源是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并没有让拆迁户满意,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个别人确实存在“靠拆迁发家致富的”心理,漫天要价,不可理喻,但是大多数情况还是补偿低的问题。不管政府出于什么理由对居民安身立命的家园施行征收,自然应当以最大的诚意给予补偿,居民之所以抱怨和不满,往往并不是因为征收行为本身,而是在这个行为下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安置,这才是问题的实质。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这也就说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关键是,这个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拆迁户总是不予认可的。更加棘手的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导致的房屋拆迁补偿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而“参照”本身就是个模糊的标准,这也就导致了征收实践中争议和对抗的出现,有时矛盾激化竟出现流血、伤人事件。
    其实,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自从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法制环境也越来越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征收补偿的矛盾和争议也应当积极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解决。从拆迁户的角度来讲,如果无法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征收方来讲,同样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当然,在启动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时,必须将拆迁户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明确告知。总之,征收矛盾中的双方必须有一方先启动法律程序,才可以引导双方以一种理智的、文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也是法治国家应该积极提倡和不断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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