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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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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信息公开数量,优化公开质量,积极回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解决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是《条例》实施11年来首次修订,修订后共6章56条,新增18条内容。修订后新《条例》于2019年4月15日公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办与拆迁户信息不对等,拆迁户想要了解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就需要去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京平拆迁律师为拆迁户总结修订后新《条例》的七个亮点。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

  1、扩大公开的深度与广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明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新增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完善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时的补正程序、信息公开申请时间的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或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给予行政机关不予处理以及延期答复的权利等,以切实保障申请人及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3、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也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明确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明确规定了常见的共同制作情况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5、主动公开范围扩大,但具体公开内容应根据各机关工作职责判定

  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地方具体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大(如“治安管理”、“社会救助”、“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方面信息为新增项),且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相比于原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各方面具体公开内容不再通过列举方式作出规定(如“土地征收”方面不再明确规定必须公开“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可根据本机关职责和信息的制作、获取、保存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公开作出判定。

  6、对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提出更严格要求

  修订后《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

  7、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拆迁户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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