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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我们必须得有的小心思!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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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面临拆迁的普通人,接到拆迁通知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拆迁意味着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可是现实中,大多数遇到拆迁的当事人不仅没有顺利拿到新房子或者是拆迁补偿款,反而因为拆迁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法律知识薄弱的我们,面对拆迁办的种种官方说法几乎是无法反驳,对拆迁办说一不二蛮横强势的态度也只能是愤愤不平。出现这样结果的原因之一,在于拆迁户不懂!遇到拆迁,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我们该如何下手才能不处处受对方牵制?

  为什么要拆迁

  遇到拆迁,首先需要了解清楚为什么要拆迁,主要区分拆迁缘由是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单纯的商业性质开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在实践中,一些拆迁办常常为了减少支出成本、躲避建设项目文件的审批等,假借公共利益的名头实施商业开发的行为。等到拆迁户们接受拆迁事实和补偿,搬离居住地后大搞商业开发项目,拆迁户们才后知后觉,错过维权时机!

  “谁”组织的拆迁

  其次,遇到拆迁还需要明白决定、组织拆迁的主体是谁,是否具备拆迁办的主体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践中,拆迁办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下发、张贴的通知、公告或者是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等,最后的落款或盖章为临时性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拆迁办、指挥部等),甚至是没有落款和盖章。因此,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到这些细节问题,谨慎签字!

  怎样进行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正性的有效措施。因此,违法征收结果的出现往往是程序上就存在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征收程序作出了规定。

  主要步骤:1、拟定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论证和征求意见

  3、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组织听证会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6、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7、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安置补偿标准

  最后也是绝大部分拆迁户们都关心的问题: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对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大概的规定,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掌握的一个原则是:不能降低现有的居住、生活水平。

  拆迁维权当以法律为基础,拆迁户们如果遇到拆迁难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一是专业性的要求,二是关乎自身利益不容马虎!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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