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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估价程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4-09

  

  (1)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办、拆迁户签字认可。因拆迁户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拆迁户不同意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办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2)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户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3)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告知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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