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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大招”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01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大招”

  “拆迁”无非两个步骤,一拆除、二补偿。看似简单,中间却饱含拆迁办与拆迁户的各种博弈与较量。敌我实力悬殊,强势的拆迁办,手握公权力,为了达到自己快速、低成本的拆迁目标,放出“大招”以尽快“攻城略地”时有发生。今天小编带领大家来盘点一下,对方手里真正的“大招”有哪些。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大招”

  一、评估报告威力不可小觑

  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我们很容易忽视评估工作,因为征收过程中的评估是打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旗号,而普通百姓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从未怀疑过会有什么猫腻。殊不知,拆迁办聘请的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水分极大,甚至评估价值会远低于市价的十分之一,严重坑害百姓利益。

  在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会收到一份评估报告,那么这个报告对于拆迁补偿而言有着什么意义呢。以城镇房屋为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而货币补偿的数额,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场决定价格,这是非常合理客观的,是法律对于“拆迁不降低拆迁户的居住标准和生活水平”的立法初衷,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却给地方政府业绩也是拆迁办以极大的“压榨”空间。

  很多地方的评估所依据地方性法规并非当年的,很有可能是五年前甚至十年前根据当时的城市情况来制定的,但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十年前的房屋地段和土地价值,与现在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而评估依据却是之前的标准,这对于广大拆迁户而言,无异于强取豪夺,把几年来城市发展带来的经济价值压榨殆尽。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大招”

  二、征收利器——司法强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诉讼的,征收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此时就有一个重要节点——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时间,拆迁户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在该案的审理期间是不可以对房屋实施任何的违法强拆程序的。

  司法强拆留给拆迁户6个月时间,这也是法治环境下的一大进步,拆迁户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阻止拆迁办进行违法强拆——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拆迁办就无权申请法院违法强拆了!但前提是作为拆迁户的您要把握好时间点,因为“过期不候”。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大招”

  三、歪门邪道之逼迁手段

  如上文所述,拆迁补偿的数额确定,是一个双方谈判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实力悬殊,尤其是在拆迁律师介入前,普通百姓手中并无与之抗衡的重要筹码。所以很多情况下,拆迁户们会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慨。比较常见的逼迁手段有以下几种:

  1、不签字,丢饭碗

  这种方法在拆迁办手中屡试不爽,如果胆敢与之抗衡,那么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在单位就会面临“领导谈话”、“停职回家”的胁迫。尤其是单位越好,这种威胁的效果就越明显,很多拆迁户为了“长久打算”,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但这种手段是经不起《劳动法》的考验的,任何单位都不能因职工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而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辞退。若真如此,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相信法律会还以公道!

  2、社会黑势力介入

  为了逼迁,很多拆迁办甚至会雇佣当地的“黑社会”组织来对我们的善良民众以精神上的压迫,他们戴着金链子,拿着棒球棒,每天不干别的,就在你家周围晃荡,造成一种“你再不签字,我们就要开砸了”的气势。但咱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我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果这些不法分子胆敢真的采取行动,危害到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报警将其绳之于法方为上策。如果警察不作为或者“狼狈为奸”,那么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一方面方便日后进行拆迁维权,另一方面,也对警察形成一定的压力,逼迫他来进行解决。

  3、停水停电又断路

  这相信是广大拆迁户最常遇到的逼迁手段了,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这种手段就是违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 所以,如果您一旦面对这种恶略的手段进行逼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让法律来帮您抵御敌人的入侵。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在征收过程中,拆迁办可能会放出的“大招”,其实除了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很多很多手段,来逼迫您、利诱您进行同意低廉的补偿。但请您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拆迁办手握各种“大招”,但手握法律之剑“见招拆招”方是逃生之道。

  作者:侯孔燕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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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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