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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拆迁碰上离婚继承,怎么破?(上)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2-07

 

  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一个小案例引入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李某与丈夫周某及周某的父母同住在父母的房屋内,2013年5月房屋拆迁,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办法,李某系被安置补偿人,2013年7月李某与周某离婚,周家拒不给付李某享有的拆迁补偿金,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李某诉称自己系安置补偿人应当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周某及父母辩称李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应当享有安置补偿;经法院查明李某虽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因为李某系周家户口中的一员,安置补偿中亦有李某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决周家在7天之内将李某的安置补偿给付李某。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属于拆迁安置人数中的一员,是否享有拆迁安置的补偿。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如果李某没有离婚,那么拆迁安置后继续居住在安置房屋内即可,但是离婚后是否能获得补偿呢?虽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当地安置补偿办法一并包括了房屋共同居住人,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进行了拆迁补偿,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安置补偿的份额就增加了,如果共同居住人离婚,理应获得依据拆迁补偿。

  那么当婚姻继承关系碰上拆迁,民事纠葛行政,该如何解决,京平拆迁律师分几个问题来探讨一二。

  问题一:婚前一方拆迁,一方将拆迁补偿款用于结婚购房,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问题二:是否可就动迁补偿款的分配订立遗嘱?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问题三:承租公房能否作为原承租人遗产?

  答:公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该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问题四: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答: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问题五:离婚协议,是否要附上迁出户口条款?

  答:要。从动迁房屋征收的角度来讲,户口对动迁征收协议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一方的户口在动迁房屋内,那么就有可能属于同住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迁安置款是需要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有的现实生活中,除了离异的配偶、离异配偶的父母,即前岳父母的户籍也在被征收房屋内,这些户籍就是一个隐形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会有“影响”。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就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离婚协议没有规定迁走户口的条款,一方的户口还在动迁的房屋内。如遇动迁房屋征收,这时户口在房屋内的人还是可以主张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如果对于房屋居住和户籍没有明确约定,则后遗症不断。

  问题六: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离婚时补偿款及安置房如何分配?

  答: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即夫或妻在婚前即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的房屋均应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补偿款或安置房虽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该所有人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取得时以夫或妻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以夫或妻个人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因此,应属于原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由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

  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形式进行补偿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应作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即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继承中遭遇拆迁问题,处理的原则和具体的规定又是什么?我们下期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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