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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协助政府实施断电行为性质的认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15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飞速进步,各级政府为了改善旧村旧城的生产生活环境,以征地拆迁的模式推动改建。诚然,如能通过征地拆迁进行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的居住等生活环境,那本是一件为民谋福利的举措,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活动中,一些政府因利益趋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动用暴力手段,采取违法强拆等手段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其中,为了逼迫老百姓搬迁,经常采用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借用电力公司的手实施了断电行为该如何认定,本文即从电力公司协助政府实施断电行为作一粗浅分析。

  首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非法断电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未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未依法给予拆迁户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等手段逼迫拆迁户进行搬迁,也不得中断供电、供水。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也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非法断电行为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中断用户的用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因此,非法断电行为不仅侵害了拆迁户合法用电的权益,必然会给拆迁户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也必然会被给拆迁户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实践中,政府大多借电力公司之手对拆迁户实施断电,或以口头形式,或以书面形式,当断电已成事实后,相关政府又死不认账,把责任推给电力公司,使拆迁户的维权增加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电力公司协助政府实施断电行为性质进行认定。笔者认为,电力公司协助政府实施断电的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指示其断电的政府,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断电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断电的案件,笔者代理的案件,当地政府为了逼迫当事人搬迁,给当地的电力客户中心下发了一份函,函的内容明确指示电力客户中心协助其对对当事人正常用电进行中断。就该案的性质进行分析:

  首先,该案中,电力局客户中心实施断电行为的唯一依据就是政府下发的函,函的内容明确指示电力局客户中心对当事人进行断电。电力局客户中心依据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指示,实施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其实施的辅助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作出指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断电行为是由电力客户中心直接实施,而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明确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不是其本身意志的体现,而是实施行政机关指示的行为。因此,电力客户中心断电的行为不是简单的履行用电合同的行为,而是体现行政机关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电力局客户中心依据政府下发的断电函进行断电,函指示的事项特定,内容特定,对象特定且电力局客户中心依据政府指示事实上也实施了断电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也就是对当事人的用电行为产生了实际影响,造成了侵害后果,其行为性质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特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中,表面上断电行为非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直接实施,但实质上,无论是电力公司还是其他机构,只要是受政府的指示实施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特征的中断用电,即应当由相应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现实中,也存在五花八门的情况,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无论是何种情况,笔者都希望拆迁户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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