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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谈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拆迁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24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快车道,各地征收土地或者房屋进行开发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在城镇化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有时甚至发生严重的冲突,南宁拆迁警察开枪射击手持镰刀的抗拆村民案、山东平度纵火焚烧守地村民案、河南新郑将拆迁户扔至墓地违法强拆案等等,都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违法征地现象依然是我行我素、屡禁不绝,被征地被上楼农民不断地上访告状,借助专业拆迁律师法律维权者的数量更是不断增加,一起起违法征地拆迁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良好形象,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广大的被征地拆迁户急切地盼望着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配套的措施来矫正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混乱局面。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闭幕,此次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了50余次,“依法治国”也是高频词。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中全会召开后,全国各地都掀起了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而基于对未来更加美好的法治环境的期盼,“依法治国”也成为普通老百姓热议的话题,而广大的拆迁户则更加关注此次全会,因为,在以往拆迁维权的过程中,因为地方机关的不依法行政、法院的不独立让他们吃尽了苦头,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和势在必行的决心,让大家看到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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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确实振奋人心。这次会议是一次极为务实的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专门提出的。第一,司法改革的重点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决定》毫不避讳以往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不正当干预司法的行为,剑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当行为。如果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则环境案件受理难、审判难的现状将有极大改观。第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的建立案件受理的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一条显然是针对一些人民法院无故不受理原告起诉的现象而专门规定的,相信将来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会对广大的拆迁户起到更大的保护作用。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各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并规划了制度的发展方向:扩大范围、随机抽取、事实认定。将来人民法院将选任更多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成为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项常态措施。从以上司法改革的方向可以看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非常坚定地沿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务实地提出了有效的改革措施,确实给广大的拆迁户带来了希望。

  但是,广大的拆迁户也应该明白,法治的建设发展是循序渐进并且需要一个过程的,不是朝夕便可以完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不代表拆迁维权的困难立刻就会消失。正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所说,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执行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这些配套工作的落实都是需要时间去完成的,但是,至少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在不远的将来,征收拆迁行为会更加规范,拆迁维权案件能够避免立案难、审理难等阻力,广大拆迁户的诉求和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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