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论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的调解...

律师说法

论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的调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4-09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

  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中国司法的特有传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这一传统也被奉为“东方经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鼓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使调解制度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和民众热议的话题。然而,我国国内对调解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人民法院或社会调解机构为切入点,对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及相关制度完善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笔者认为,律师参与调解,这是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纠纷领域中,律师参与调解的主动性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心理变化方面,拆迁户对律师踊跃参与调解的情形都是万分需要和期盼的。律师积极参与调解不但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还可以更好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同时,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中积极参与调解,还可以为迅速化解社会矛盾,顺利解决纠纷争议增加砝码。可见,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中积极参与调解益处颇多,其不但是调解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是拓展律师业务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在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的案件中,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和明确拒绝调解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果,在每一个律师充分参与调解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拆迁户最终都获得满意的结果,而在委托人和律师都明确拒绝参与调解的拆迁纠纷案件中,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都不尽如人意。这些情形充分表明了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不可替代的调解作用以及律师参与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的必要性。充分发挥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将律师的专业性和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的灵活性、经济性、实效性等优点注入到调解制度中,不仅能促进调解制度的长久发展,而且对构筑和谐社会、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律师调解 征地拆迁纠纷 必要性

  一、调解的定义和范围

  按照官方解释,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涉及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顾名思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律师调解主要是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采用的一种非诉讼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在以上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二、现行司法政策对调解的规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以促进调解制度的发展。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政府就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方式、受案范围、组织方式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使调解工作在建国时期,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法律依据,无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89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把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一系列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与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以该规定为依据,确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与民事合同同等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制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目前规范调解制度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人民调解的发展,引导各地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制度资源,减少无序的发展和竞争,引导一些符合民间调解特征的调解组织( 包括律师调解) 融入到人民调解的组织系统,形成合力;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法》中的第33条进行了解释,规范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人民调解法》的操作运用。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对于部分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如果调解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则要积极走向诉讼审判程序,不能久调不判,影响调解在群众中的好印象、好评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报告中,最高院王院长再一次强调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象征着“调解优先”这一指导思想在我国法院工作中正式确立。

  数目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再一次强有力地验证,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政策正积极支持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就是说要在最大限度内发挥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