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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均违法,应当依法严肃查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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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说开发商为拆迁官员发工资

  12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浙江温州港七里港区二期项目中,温州港集团自2006年起连续以津补贴、加班费及拆迁领导小组慰问等名目,为项目所在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政府领导小组发放工资,至2012年6月,共计239万余元。另外,温州港集团下属的大小门岛公司,约为洞头县领导小组成员支出300万元以上的政策处理费用。该事件中,不论是“官”还是“商”,均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府官员实施拆迁管理工作是正当履职行为,不应当收受任何额外报酬,否则涉嫌受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开发商以慰问费、津补贴、加班费等种种名目发放工资,带有明显的行贿色彩,涉嫌单位行贿,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的,则涉嫌行贿,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以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事件当中,存在明显的开发商赎买权力,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严肃查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四项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第四项规定:“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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