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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邢台大贤村全体受灾群众的一封公开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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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大贤村全体受灾群众:

    根据邢台市官方公布,截止7月23日7时,邢台市“7·19”洪涝灾害死亡25人,失踪13人。其中,仅邢台市开发区大贤村死亡人数占8人,失踪1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专业型律所,出于社会责任,也出于对广大受灾群众的同情,针对此次邢台洪灾事件,我所决定为所有受灾群众(包括但不限于大贤村灾民)提供从咨询到诉讼代理等各类无偿法律援助(咨询电话010-63797888,微博ID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事件发生后,我们对灾民的遭遇深表同情,我所律师同仁经过对媒体报道的深入研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灾民有权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提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第十七条第一款也有规定:“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但根据媒体报道,东川口水库是开放式水库,并未留足防洪库容,库满则外流,且河道在大贤村时有迅速收窄之情形,多种因素导致洪水会漫过河堤,从而导致本次洪灾的人员伤亡惨重。

   二、灾民有权对相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提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而根据媒体报道,有人反映当地修建热力管道占用河道的问题,但该热力管道的修建,并未见任何相关证书,政府对这一工程亦未进行过任何审查。

   三、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次灾情的发生最受诟病的就是相关部门和人员通知过晚,导致邢台市防洪抗旱指挥部于19日发布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村民对洵情的到来毫无所知,即使是泄洪也应留足撤离时间。此次灾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完全由于村民对此并无防备,据悉接到具体通知乃事发前十分钟,且是在凌晨深睡时,之前从未听说任何关于组织撤离的事。由此,相关人员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应追究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直都在为弱势民众的维权而奔走,此刻我们为遇难同胞哀痛的同时,出于我们律所的社会责任,希望可以用自己的专业来弥补深陷苦难的受灾同胞心中的伤痛!大灾面前有大爱,此刻我们都是邢台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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