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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

文章来源: admin
发布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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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法律援助方面作了很大的拓展和延伸,从源头上更好的维护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近年来,我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虽然有所提升,但增长极为缓慢,增速不明显,且申请类刑事案件所占比重过低。为了更好地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我市在看守所监区和家属会见室分别设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在家属会见室设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站上门咨询者寥寥。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实施之际,笔者试就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

  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一)在押人员对法律援助认识的片面性。一方面,当事人缺少申请法律援助的意识,宣传不到位、信息不通畅等原因往往导致刑事被告人不知道刑事案件也可以申请援助,或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心存疑虑,导致刑事案件少有法律援助申请。有的在押人员片面认为,法律援助律师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律师不收费,不会在案件侦查、起诉等阶段作过多的努力,纯粹是例行公事,因此不抱太大的希望。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受理的原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必须等案件到了中级人民法律审理阶段,由地市级法律援助办理。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时,有的在押人员认为此时的法律援助律师只是走走法律程序,对于他们本人的权益维护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所以对法律援助律师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他们不抱什么希望。 (二)法律援助律师在发挥作用上存在不足。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看守所距离市区较远,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会见需2人以上共同会见,办理刑事法律援助往往要花费更多精力,支出更多的办案成本,在办案补贴不高的情况下,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有的律师应付式会见,个别介入诉讼时间过迟的案件有的律师甚至都没有去法院调阅卷宗,更谈不上深入调查取证,最终损害的是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看守所与法律援助中心在沟通协调上存在不足。由于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侧重于日常的教育管理及安全防范,对于在押人员的一些法律诉求一般不会主动去为他们牵线搭桥,有的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由于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案件流转方面缺乏规范运作,在案件流转过程中由于工作环节衔接不一致,往往出现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往往不能及时转交至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出现延误。以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为例,2012年,如皋市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1起,其中27件为法院指定的盲、聋、哑或未成年犯罪,而在看守所刑事侦查阶段因经济困难自行申请的仅为4人。(四)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存在盲区。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内或看守所附近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全是从更方便快捷提供法律援助角度考虑的,在方便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方便前来送衣物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咨询、申请。但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站门可罗雀的现象看,尽管各地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但受社会影响和受众心理接受度的制约,百姓不会把自己置于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预期中,因此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内容经常被忽略,而真正遇到事时便一时慌乱,想不起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 二、策应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新形势,加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一)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实施之际,既要加强对看守所民警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又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和知晓度。看守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在押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守所除了对新收押人员发放法律援助工作宣传资料以外,还要定期组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在押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法制教育,提高在押人员的法律意识。如皋市目前在看守所试行开展的法律援助“导航讲坛”,就是旨在通过教育劝导、心理疏导、文化引导、法治规导等形式,积极引导在押人员接受教育,转变思想,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扬起人生的新的航标。(二)架起看守所与法律援助的桥梁。一是看守所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提供快捷通道。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主要为三种人即经济困难、特殊弱势群体、可能被重判的人员。如何执行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看守所在很大程度上占据着主导地位,管教民警要主动为这些人员提供帮助,积极与符合条件在押人员亲属联系,加强与法律援助的联系。二是落实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看守所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将公安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作为程序违法来规定。三是为法律援助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援助函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和指派参与援助工作的法律文书,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书是一致的。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大力配合。(三)建立看守所与法律援助中心定期联系会议制度。为了让援助中心更好地发挥援助作用,看守所与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制定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补救措施。看守所与法律援助中心可各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做好协调与沟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工作的考核。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要主动向看守所、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了解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情况,同时要在完成诉讼程序后,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质态及辩护满意度等进行回访,跟踪考核,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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