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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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拆迁户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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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9日 建办法函[2003]168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拆迁户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拆迁户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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